10月1日,东莞入户新政发布,放宽了外地户口迁入东莞户口的门槛
今天起,东莞户口迁移政策迎来重大变化!这次的新政,主要是针对市内户口迁移!
包括:亲属投靠入户放宽了
二手房转让,原业主户口没迁出,新业主也可以正常迁入户口
没有产权证也能迁移户口
家庭户迁入集体户,集体户迁入集体户等等
旧业主户口没迁走,新业主也能迁入户口
买二手房会遇到一个问题,就是原业主需要把户口迁走才行,假如原业主不迁户口就麻烦了
但是根据户口迁移新政,新业主办理户口迁入房产,不受原业主户口是否迁出影响
解读:如果属于房屋产权转移后,原业主不肯迁出的,经申请,公安机关可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凭调查材料将该户口迁入当地村(社区)公共集体户或指定集体户。换句话说,新业主办理户口迁入房产,不受原业主户口是否迁出影响。
场景:小朱刚刚买了一套二手房,在申请把户口迁到该房子时,才发现原业主在多年前已将户口迁到该房子内,小朱联系原业主,要求他将户口迁离,但对方拒不配合,这时小朱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将原业主的户口从该房子迁入当地村(社区)公共集体户或指定集体户。
现在没有年龄限制了,成年人也可以办理投靠、随迁入户
新政:我市户籍居民申请亲属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夫妻投靠)迁入家庭户的,取消投靠人及随迁人年龄、房产限制条件。被投靠人须为家庭户户主本人或与家庭户户主为直系亲属关系。
场景:小李原来是我市居民,十年前因为上大学把户口从父母的家庭户迁到大学,毕业后在东莞工作也买了房,户口也迁到了该房子上,小李想把户口迁回父母的户内,按照之前的政策,成年人是不符合市内投靠父母条件的,新政出台后,尽管小李已经成年,他也可以申请投靠父母将户口迁回父母的户内。
(这有什么好处呢?举一个例子,长辈所在的户口对应的学区很好,那么把孩子的户口随迁过去,就能读到好的学区房了。)
这些情况,没有房产证也能迁户口!
新政也放宽房产认定及居住迁移办理条件
以前需要有产权证才能办理迁户口,现在拥有居住权也可以迁移户口了
1.拥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含房屋产权证、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房屋、土地在登记中需为住宅类用途);
2.属工作单位安排、分配住房,且能提供工作单位房屋产权证明及同意安排(分配)居住证明;
3.属拆迁安置、征收补偿或农民公寓等房屋,且能提供本人与政府职能部门、村(社区)委员会签订协议等证明材料;
4.持有效居住权合同。
除情形一拥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外,非原籍居民购买农民安居房的,不予办理户口迁入。
解读:原来旧政策的市内迁移政策对房产的认定较为单一,只认产权不认使用权,具体就是只认《房产证》《土地证》和《不动产权证》,而新政策在自有房产的认定范围上进行适度的放宽,除拥有不动产权属证书情形外,还将工作单位安排、分配的住房,拆迁安置、征收补偿及农民公寓及居住权等房屋纳入到认定的范围。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出台的新政策将《民法典》实施后将要推出的居住权合同作为房产认定的依据之一(具体办理条件待居住权相关司法解释和实施细则出台后,再进一步明确)。
在扩宽自有房产认定依据的同时,新政策也明确了除拥有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情形外,非本村原籍居民即使拥有房子的使用权或居住权,也不能把户口迁到农民安居房内。
场景:小陈是我市某村的原籍居民,因房屋拆迁的原因,小陈获得了一套安置房;小刘是我市其它村的居民,小陈和小刘通过协议、公证的方式将该安置房的使用权转让给小刘。上述情况中,由于小刘并非该村原籍居民,因此不能将户口迁到该房屋中。
居住迁移条件放宽了!居住迁移办理条件:
解读:我市户籍的居民在本市拥有符合前述四种认定条件之一的房屋,其本人以及本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可单独迁入该房屋,也可一并申请办理迁入该房屋。对于从集体户迁到家庭的情形,原集体户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一同迁移,不能个别留在原集体户内;类似的情形,如果因为某些历史的原因同一家庭户口内有个别与户主为“非亲属”或“其他亲属”关系的人员,现在户主要申请市内居住迁移把户口迁到另一地址了,在户主同意且上述人员市内无所有权或居住权房产的情况下,“非亲属”或“其他亲属”关系的人员也可以随户主一起迁移。
场景:小黄当年毕业分配进入了我市莞城街道的一单位工作,户口也随之迁到了该工作单位的集体户,小黄结婚后办理投靠配偶入户,把老婆户口从外市迁入其工作单位集体户;小黄夫妇生育小孩后,办理小孩随父母出生入户其集体户,现小黄要把户口迁到南城街道的房子,那么小黄本人以及他的老婆子女就一定要一起迁到南城的房子,不能单独留下家属在原来的集体户中。
这些情况,家庭户可以迁入集体户
1.经其工作单位同意,可以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
2.工作单位未设立集体户口或不同意迁入的,可以申请迁入当地村(社区)公共集体户或公安机关指定集体户;
3.经房屋所有权或居住权人提出申请,对拒不迁出户口或者无法通知的,公安机关履行告知程序后凭调查材料将该户口迁入当地村(社区)公共集体户或指定集体户。
解读:简单来说,就是现有户口所有的房屋(地址)已经不再具备登记户口的条件,或者原迁到该户口的申请理由已不再成立了,登记在房屋(地址)上的户口也应随之迁离,如果户内成员不具备市内迁移到家庭户条件的,才可以按以上顺序申请迁入集体户。如果属于房屋产权转移后,原业主不肯迁出的,经申请,公安机关可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凭调查材料将该户口迁入当地村(社区)公共集体户或指定集体户。换句话说,新业主办理户口迁入房产,不受原业主户口是否迁出影响。
1.夫妻双方属集体户且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在本市均无所有权或者居住权房屋的,经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或集体户管理单位同意,另一方可申请投靠迁入被投靠一方集体户,原同一户内的子女、父母应一并迁移;
2.集体户人员因工作变动,且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在本市均无所有权或者居住权房屋的,经现工作单位或集体户管理单位同意,可以申请办理集体户迁入集体户,原同一户内的配偶、子女应一并迁移;
3.工作单位集体户口人员辞职、工作变动离开该工作单位的,或该单位转制、关闭等失去集体户设立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出该工作单位集体户,拒不迁出户口或者无法通知的,经工作单位或集体户户主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履行告知程序后,凭调查材料将该户口迁入当地村(社区)公共集体户或指定集体户。
解读:简单来说,就是原集体户的人员只有符合上述三种情形的,才能从集体户迁至集体户,否则应迁至家庭户或保留现集体户口。
场景:小周原来是莞城某倒闭企业的员工,由于在市内没有自有房产,他的户口一直挂在该企业集体户,近期小周在麻涌镇购置了一套房子,于是就将户口从原来的集体户迁到麻涌的房子上,登记了家庭户。而据近期公安机关开展年度人口统计工作获悉,该企业集体户中有个别人员已失联多年,经向企业原工作人员了解,也无法取得联系,公安机关通过调查、走访查实情况、履行告知程序后将上述人员户口迁入当地村(社区)公共集体户或指定集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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