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在高级教师岗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 5年。
( 二)不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10 年以上,并获得国家级教育教学类奖励或荣誉称号.
城镇教师要有 1 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从事特殊教育、民办学校教育、少数民族班教学的工作年限及由教育行政部门选派教师的支教工作年限可视为有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年限。任现职期间在乡镇以下学校任教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评审.
第二十五条 育人工作条件
(一)长期工作在日常保教一线,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教育信念,为促进幼儿身心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能准确把握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科学、及时地诊断幼儿的发展状况,提出有效、适宜的方法,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和谐发展有成功案例。
( 二)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 (主班老师 ) 工作 10 年以上,出色地完成班主任等工作任务,班级管理经验丰富,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德育经验或模式,教书育人成果突出,得到同行的高度认可。定期与家长保持良好联系,家园共育成效显著
第二十六条 课程教学条件
(一) 具有深厚的儿童发展心理学和儿童教育理论基础,精深的幼儿保育和教育知识,以及丰富的通识性知识。具有课程与教学领导力,能够较好地利用信息技术对幼儿保育和教育教学进行改革,并取得良好效果。具有先进的教学理念,形成独特的教学风格和精湛的保教艺术。保教能力强,科学安排和组织幼儿一日生活各环节,将教育科学有效地渗透在一日生活中。教学经验值得借鉴和推广,保教工作实绩卓著。提交 2 年来个人教学特色的证明材料及环境创设、游戏指导、家长工作等方面的经验材料2 篇。提交教学笔记及幼儿发展个案 1 个。
(二) 任现职以来,达到如下要求: 周课时量符合广东省有关文件规定;胜任并进行过幼儿园各年龄班循环教学 1 次以上,在市级以上开设过 1 次以上教学示范课、半日生活观摩、专题讲座并获好评,或获得市级优质课、教学技能竞赛一等奖或省级二等奖以上。
( 三) 幼儿家长对教学的满意度高
( 四)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
1.被评为省特级教师,或省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或省级名教师、名校长、名班主任工作室主持人,或市级以上名教师、名校长、名班主任。
2.被聘为高校或教育学院兼职教授、研究生校外 ( 兼职 )导师,并承担过培养硕士研究生工作。
3. 参加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定通过的教材编写工作
4.获得省级以上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二十七条 教研科研条件
(一)在一定区域内具有指导和引领学前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高水平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 二) 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两项:1.任现职以来主持一项市级以上本专业教育教学科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或成果鉴定,取得创新性的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并较好地把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实践。
2.任现职以来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 ( 除主持人外排名前 3)的教学、教研科研成果获省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
3.任现职以来出版发行本专业教育教学类学术著作 ( 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 5 万字 )。
4.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研究的高水平论文 3 篇,至少 1篇为近 3年内发表。
5.任现职以来主编或参编 ( 除主编外排名前 3) 正式出版的本专业学科教材、通过国家级或省级审定的教师教学用书 1 部6. 任现职以来主持或参与完成省级教研基地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在项目建设中作出了突出贡献; 或设计的教育教学资源被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采用。
7.任现职以来主笔或参与主笔 ( 除主笔外排名前 3) 完成的教育政策研究成果转化为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政策文件或决策参考。
第二十八条 示范引领条件
(一)在本区域学科教学领域享有很高的知名度,是市级以上本专业学术团体主要成员,经常参与组织学术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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