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9]90号)提出,建立并推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由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结合实际面向本单位职工自主开展。符合条件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可根据市场和就业需要,面向全体劳动者开展。两类主体按规定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均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上可查,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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