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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考

63.考生想把成绩转出外省(转入广东省),通过什么途径办理手续?

(1)网上办理。考生在我省自学考试管理系统提交转出外省或外省转入申请后,由系统将采集的图像与考生信息数据库进行关联校验,采取信息化手段与公安部门人口库等权威渠道开展图像比对。如校验通过,可直接进入省考办审核环节,考生无需现场提交材料;如校验不通过,考生仍须前往当地市考办现场办理相关转考手续。

(2)现场办理。考生在当地市考办规定时间内到县(区)考办打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登记表》,并签字确认;然后提交该登记表、我省及外省准考证、身份证等有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64.转出外省有什么规定?

(1)考生应当在转入地取得一门或者一门以上课程合格成绩,并取得转入地考籍后,再办理转出手续。

(2)考生在因违反有关考试管理规定被停考或者延迟毕业期间,不得转出。

(3)已经取得某专业全部课程合格成绩的考生,只能在我省办理毕业手续,不得转出。

(4)已用于办理毕业的课程合格成绩,不得转出。

(5)考生办理转入手续未满一年的,不得转出。

(6)免考取得的课程合格成绩不得转出。未通过理论课程考核的,其对应的实践环节考核成绩不得转出。毕业论文成绩不得转出。
65.如何办理转出外省手续?

(1)省考办审核通过后的考生考籍档案将按分别于每年上半年3月上旬和下半年9月上旬寄出。其中,申请上半年转出的考生,必须在2月15日前办理转出手续;申请下半年转出的考生,必须在8月15日前办理转出手续。

(2)考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必须与广东省自学考试管理系统记录信息一致,如有变动,应先办理考籍信息更正手续。

(3)考生须将同一准考证的全部有效成绩一次性转出,如需同时将两个以上准考证的成绩转往同一省份,须先办理合并准考证,再使用目的准考证办理转出手续。

(4)考生登录我省自学考试管理系统,通过考籍管理模块中的转出外省功能提交转出申请后,由系统将采集的图像与考生信息数据库进行关联校验,采取信息化手段与公安部门人口库等权威渠道开展图像比对。如校验通过,可直接进入省考办审核环节,考生无需现场提交材料;如校验不通过,考生仍须前往当地市考办现场办理相关转考手续。

(5)需现场办理转考手续的考生,应在当地市考办规定时间内到县(区)考办打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出)登记表》,并签字确认;然后提交该登记表、我省及外省准考证、身份证等有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6)每年的3月10日、9月10日后,考生可以登录广东省自学考试管理系统,查询转出的相关情况。若转出成功,可按转入省有关规定办理转入手续。

(7)考籍档案转出后,我省不再保留考生的考籍信息及成绩,考生亦不可再使用已转出的准考证办理相关考籍业务。
66.外省转入有什么规定?

(1)转考考生应当在我省取得一门或者一门以上课程合格成绩,并取得我省考籍后,再从原报考省办理转出手续。

(2)转考考生在原报考省因违反有关考试管理规定被停考或者延迟毕业期间,不得转入。

(3)已经取得某专业全部课程合格成绩的考生,只能在原报考地省级考办办理毕业手续,不得转入。

(4)免考取得的课程合格成绩不得转入。毕业论文成绩不得转入。

(5)转考考生应当按我省公布的专业考试计划参加考试,其原考试合格课程与现考试课程的替换关系按我省有关文件执行,如转入课程在我省无对应课程(含代码)的,不予转入。

(6)转考考生应当在我省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的课程合格成绩,方可在我省办理毕业手续。

(7)我省不办理实践环节考核课程成绩转入。在我省申办毕业,必须取得相应专业对应主考院校的实践环节考核合格成绩。考生如需使用转出省的实践环节考核课程成绩,可凭相关材料与所报专业的主考院校联系。

67.如何办理外省转入手续?

(1)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转入手续。其中,考生档案在3月份转入我省的,办理时限为当年的3月1—25日;考生档案在9月份转入我省的,办理时限为当年的9月1—25日;如逾期办理,考生档案将被退回转出省。考生在我省记录的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必须与转出省所记录的个人信息一致,如有变更,须提供公安部门的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2)考生登录广东省自学考试管理系统,通过考籍管理模块中的外省转入功能,提交转入申请后,由系统将采集的图像与考生信息数据库进行关联校验,采取信息化手段与公安部门人口库等权威渠道开展图像比对。如校验通过,可直接进入省考办审核环节,考生无需现场提交材料;如校验不通过,考生仍须前往当地市考办现场办理相关转考手续。

(3)需现场办理手续的考生,登录广东省自学考试管理系统,通过考籍管理模块中的外省转入功能,查实我省考办已经接收到转出省考办寄出的考籍档案,记下外档号,到县(区)考办打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入)登记表》,并签名确认;然后向县(区)考办提交该登记表以及我省准考证、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并在复印件注明外档号。县(区)考办收集并验核考生材料后,打印《外省考生考籍转入凭证》交考生,证件原件退回考生。县(区)考办将考生材料统一集中报市考办。市考办验核考生材料后,在复印件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分别在每年上半年3月31日前和下半年9月30日前将考生材料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入)登记表》上报省考办。

(4)省考办审核后,不返回书面结果,考生可通过广东省自学考试管理系统查询审核结果。审核通过的考生,可使用该系统的毕业预测功能查询报考专业所需通过的课程。68.如何办理合并准考证手续?

(1)网上办理。考生在我省自学考试管理系统提交合并准考证申请后,由系统将采集的图像与考生信息数据库进行关联校验,采取信息化手段与公安部门人口库等权威渠道开展图像比对。如校验通过,可直接进入省考办审核环节,考生无需现场提交材料;如校验不通过,考生仍须前往当地市考办现场办理相关转考手续。

(2)现场办理。考生登录广东省自学考试管理系统,通过该系统中的考籍管理模块的合并准考证号功能提交申请,然后在当地市考办规定时间内到县(区)考办提交源准考证、目的准考证、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考生申请合并准考证号中的源准考证号是指将不再使用的准考证号码;目的准考证号是指将继续使用的准考证号码。县(区)考办收集、核验考生的材料后,原件退回考生,并打印《办理合并准考证号凭证》交考生;然后将考生材料统一集中报市考办。

市考办核对考生材料,校对考生两个准考证号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相片);在复印件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打印《合并准考证号审核表》与有关材料一并交省考办。

(3)省考办审核后,不返回书面结果,考生可通过广东省自学考试管理系统查询审核结果。

(4)考生办理合并准考证号后,源准考证号记录的全部成绩及违规记录将转移到目的准考证号,目的准考证号记录的原有成绩及违规记录保持不变。合并后的源准考证不能再使用,考生不可再用于报考或办理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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